-
第七节- DPI犯罪定义
*用斜体标出的违法行为被认为是危险的,可能导致学校被指定为“持续危险”。这种状态的门槛是至少有两次危险行为,每千名学生至少有五次危险行为。
-
违法持有管制物质(G.S.§90-86至90-113.8)
违反法律持有管制物质(G.S.§90-86至90-113.8):任何人拥有或直接控制以下任何一种物质均属非法:大麻、海洛因、LSD、甲基苯丙胺、可卡因或《北卡罗来纳州管制物质法》附表I - VI所列的任何其他药物、物质或直接前体。(G.S.§90-89至90-94)
- 未经许可持有处方药也属于此罪。
- 如果对某种药物是否被视为受管制物质有疑问,校长应与执法人员协商
-
人身攻击导致严重人身伤害(G.S.§14-32.4)
导致严重人身伤害的攻击(G.S.§14-32.4):故意提出或企图以武力或暴力伤害他人,导致对直接身体伤害的合理担忧,导致以下情况之一:(1)死亡的重大危险;(2)严重永久性毁容;(3)昏迷;(4)造成极度疼痛的永久性或长期状况;(5)任何身体部位或器官的功能永久性或长期丧失或受损;或(6)导致长期住院治疗。
-
涉及使用武器、火器或强力炸药的攻击(G.S.§14-32至14-34.10、G.S.§14-34至14-34.10和G.S.§14-49至14-50.1)
涉及使用武器、火器或强力炸药的攻击(G.S.§14-32至14-34.10、G.S.§14-34至14-34.10和G.S.§14-49至14-50.1):通过使用任何枪支或其他危险武器、工具或手段、任何爆炸或燃烧装置或材料,故意向他人提供或试图使用武力或暴力,造成对他人直接身体伤害的合理担忧,或从围栏内煽动恐惧,或从围栏内向围栏外的人发射或试图发射枪支,作为帮派活动的一部分
-
对学校官员、雇员和志愿者的攻击(G.S.§14-33(c)(6))
对学校官员、雇员和志愿者的攻击(G.S.§14-33(c)(6)):在学校官员、雇员或志愿者履行或试图履行其职责时,故意提出或试图通过武力或暴力对学校官员、雇员或志愿者造成伤害,导致对其直接身体伤害的合理担忧。
- 学校官员、雇员或志愿者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财产上的所有活动,(2)学校授权活动期间的所有活动或陪同学生参加或离开该活动,以及(3)与学校交通运营有关的所有活动。
- “雇员”包括(1)当地太阳城娱乐雇用的人,(2)特许学校雇用的人,(3)根据《通用法规》第115C章第39条第1部分或第2部分运作的非公立学校雇用的人,或(4)独立承包商,如果独立承包商或独立承包商的雇员履行了通常由学校雇员履行的职责。
- “志愿者”是指在员工的监督下自愿参加学校活动或提供服务的人。
- 这一罪行包括对学校工作人员的攻击,但不涉及使用武器,也没有造成明显的严重伤害。
-
制造炸弹威胁或从事炸弹恶作剧(G.S.§14-69.2)
制造炸弹威胁或从事炸弹恶作剧(G.S.§14-69.2):意图制造恶作剧的人,在公共建筑或在公共建筑中隐藏、放置或展示任何装置、机器、仪器或人工制品,从而使任何人有理由相信这些装置是炸弹或其他能够对人员或财产造成伤害的装置。
- “公共建筑”包括G.S. 14-269.2中定义的所有教育财产,包括:(1)任何教学楼或校车,以及(2)任何太阳城娱乐或学校董事会或管理任何学校的董事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校园、场地、娱乐区、运动场或其他财产。
- “公共建筑”还包括:(1)医院;(2)仅容纳州、联邦或地方政府办公室的建筑物,或位于不完全由州、联邦或地方政府占用的建筑物内的州、联邦或地方政府办公室。
- 这一罪行包括一个人以任何方式发出炸弹威胁。
-
故意焚烧学校建筑(G.S.§14-60)
故意焚烧校舍(G.S.§14-60):恣意纵火、焚烧、导致焚烧、协助、指导或促成焚烧任何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学院或教育机构拥有、租赁或使用的校舍或建筑物的人。
-
凶杀(G.S.§14-17和14.18)
凶杀(美国法典§14-17和14.18):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实施的谋杀:(1)核、生物或化学大规模杀伤性武器,(2)毒药,(3)埋伏,(4)监禁,(5)挨饿,(6)酷刑,(7)任何其他类型的故意、故意和有预谋的杀戮,(8)在实施或企图实施纵火、强奸、性犯罪、抢劫、绑架、入室盗窃或其他重罪时,或企图使用致命武器,(9)非法分发鸦片、鸦片剂或阿片类药物或任何其他合成或天然盐,G.S.§90-90(1)d所述鸦片、可卡因或其他物质的化合物、衍生物或制剂。g . 90-92(a)(1)中描述的镇静剂和服用者的摄入导致或(10)所有其他类型的谋杀。
-
绑架(G.S.§14-39)
绑架(美国法典§14-39):未经当事人同意,非法拘禁、约束或将任何16岁或以上的人,或未经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非法拘禁、约束或将任何16岁以下的人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人,如果这种拘禁、约束或转移是出于下列目的之一,则构成绑架罪:(1)以勒索赎金为要挟,作为人质,或将该他人作为盾牌;(2)协助实施任何重罪,或协助任何人在实施重罪后逃跑;(3)对该人进行严重的身体伤害,或对该人进行恐吓;(4)使该人处于非自愿的奴役状态;(5)贩卖他人,意图使他人处于非自愿奴役或性奴役状态,或(6)使他人处于或维持性奴役状态。
-
非法、未成年销售、购买、提供、拥有或消费含酒精饮料:
非法的、未成年人销售、购买、提供、拥有或消费酒精饮料:21岁以下的人拥有、出售、提供或购买任何酒精饮料都是非法的。任何人帮助和教唆未满21岁的人试图获得含酒精饮料也是非法的。
- “酒精饮料”包括以下内容:(1)麦芽饮料,(2)强化酒,(3)非强化酒,(4)烈酒,(5)混合饮料,或(6)啤酒。
-
持有枪支或强力炸药(G.S.§14-269.2)
持有枪支或强力炸药(G.S.§14-269.2):任何人公开或隐蔽地持有或携带:(1)任何枪支、步枪、手枪或其他任何种类的火器,以及(2)G.S.§14-284.1规定的任何炸药弹药、炸弹、手榴弹、地雷或强力炸药,在教育场所或学校主办的课程或课外活动中,都是非法的。
- 这一罪行不适用于BB枪、电击枪、气枪、气枪或烟花。
- 只要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任何人都不应犯刑事违法行为:(1)该人通过从另一个人那里拿走或接收武器或通过发现武器而拥有武器;(2)该人在实际情况下尽快直接或间接地将武器交给执法当局。
- 经2013-369届会议法修订的《全国人大总则》第14章第54B条授权,携带隐蔽手枪的个人以及执法人员、消防员和紧急服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授权在学校财产内携带武器。
-
在校园或其他教育财产内持有武器(G.S.§14-269.2,G.S.§14-269.2(d))
在校园或其他教育财产中拥有武器(G.S.§14-269.2,G.S.§14-269.2(d)):任何人在校园或其他教育财产中公开或隐蔽地拥有或携带以下武器都是非法的:(1)任何BB枪,(2)电击枪,(3)气步枪,(4)气手枪,(5)鲍威刀,(6)德克,(7)匕首,(8)弹弓,(9)含铅手杖,(10)弹簧刀,(11)21点,(12)金属指节,(13)剃刀和刀片(仅用于个人剃须),(14)烟花,或(15)任何尖锐或有刃的工具,但教学用品、未经修改的指甲锉、夹子和仅用于准备食物、指导和维护的工具除外。
- “弹簧刀”被定义为“一种刀刃通过弹簧或类似装置的释放自动打开的刀”。
- “教育财产”是指任何太阳城娱乐或学校董事会或任何学校管理董事拥有、使用或经营的任何校舍或校车、校园、场地、娱乐区、运动场或其他财产。
- 只要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任何人都不应犯有刑事违法行为:(1)该人通过从他人那里拿走或接收武器或通过发现武器而拥有武器;(2)该人在实际情况下尽快直接或间接地将武器交给执法机关。
- 经2013-369届会议法修订的《全国人大总则》第14章第54B条授权,携带隐蔽手枪的个人以及执法人员、消防员和紧急服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授权在学校财产内携带武器。
-
强奸(G.S.§14-27.21至14 -27.25)
强奸(G.S.§14-27.21至14 -27.25):如果一个人强行与另一个人进行阴道性交,并且违背了另一个人的意愿,或者被侵犯的人是精神残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身体上无助的,并且实施该行为的人知道或应该合理地知道另一个人是精神残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身体上无助的,那么这个人就犯了强奸罪。
- 一级强奸罪:一个人是有罪的,如果人从事阴道性交与另一个人用武力和另一个人的意志,并有下列:1)使用,可能会使用,或显示一个危险致命武器或一篇文章,另一个人合理地认为是一个危险的武器,2)造成严重伤害的受害者或另一个人,和/或3)提交的帮助和支持下进攻的人,其他的人之一。
- 二级强制强奸:如果一个人强行与另一个人进行阴道性交,并且违背了另一个人的意愿,那么这个人就是有罪的;如果一个人与另一个有精神残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身体上无助的人进行阴道性交,而实施该行为的人知道或应该合理地知道另一个人有精神残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身体上无助,那么这个人就是有罪的。
- 成年人对儿童的法定强奸:如果该人至少年满18岁,并且与受害者是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阴道性交,则该人有罪。
- 一级法定强奸罪:如果被告与13岁以下的儿童受害者进行阴道性交,而被告至少12岁且至少比受害者大4岁。
- 法定强奸15岁或以下的人:如果被告与另一个15岁或以下的人进行阴道性交,而被告- 120 -返回到内容表至少12岁,至少比该人大6岁,但被告与该人合法结婚的情况除外。
-
使用危险武器、火器或强力炸药抢劫(G.S.§14-87)
使用危险武器、火器或强力炸药抢劫(G.S.§14-87):任何人在拥有或使用或威胁使用任何火器或其他危险武器时,以危及或威胁他人生命的工具或手段,在任何时间,无论白天或晚上,非法夺取或企图夺取他人或任何营业场所、住所、银行机构或任何其他有人在场的地方的个人财产,或协助或教唆任何上述人士或人士犯下上述罪行。
-
性侵犯(性殴打、性活动以及以医疗为借口的接触和渗透(G.S. 14-27.31和G.S. 14-27.33))
性侵犯(性殴打、性活动以及以医疗为借口的接触和渗透(G.S. 14-27.31和G.S. 14-27.33)):
- 性电池:如果一个人为了性唤起、性满足或性虐待的目的,违背他人的意愿强行与他人发生性接触,则他/她犯了性殴打罪;或者,如果一个人为了性唤起、性满足或性虐待的目的,与另一个人发生性接触,而被侵犯的人是精神残疾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则他/她犯了性殴打罪。或身体无助,而实施该行为的人知道或应该合理地知道,另一个人是精神残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身体无助。
-
- G.S.§14-27.20(5)将“性接触”定义为A)触摸任何人的性器官、肛门、乳房、腹股沟或臀部,B)一个人用自己的性器官、肛门、乳房、腹股沟或臀部触摸另一个人,C)一个人射精、排出或将精液、尿液或粪便放置在另一个人的任何部位。
- G.S.§14-27.20(6)将“接触”定义为“与另一个人的身体接触,无论是直接完成的,通过犯罪者的衣服,还是通过受害者的衣服。”
-
- 代父母或监护人的性行为:如果被告认为父母在家里的位置小受害者从事阴道性交或性行为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居住在家里,或者如果一个人拥有监护权的受害者年龄或任何一个人是一个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的人,或机构,这些机构是私人的,慈善,或政府,拥有监护权的任何年龄的受害者从事阴道性交或性行为的受害者。
- 与学生发生性行为:如果被告是一位老师,学校管理员,学生老师,学校安全官,或教练,在任何年龄,或者是其他学校的人员,从事阴道性交或性行为的受害者是一名学生,在任何时间或以后期间被告和受害者一起出现在同一所学校,但在受害者不再是一个学生,被告是有罪的一个类的G重罪,除非被告依法嫁给了学生。
-
- “同一学校”是指学生就读而被告受雇、被指派或自愿就读的学校。
-
- 以医疗为借口的性接触或性侵: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规定更严厉的惩罚,否则,对病人进行医疗的人,如果在医疗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属犯罪:
-
- 向患者表示,人与患者之间的性接触是必要的或将有利于患者的健康,并诱导患者通过该表示与该人进行性接触。
- 向患者表示,人与患者之间的性侵是必要的,或将有利于患者的健康,并诱使患者通过该表示与该人进行性侵。
- 在病人丧失行为能力时与病人发生性接触。
- 在病人丧失行为能力时与病人进行性接触。
- 性接触被定义为“故意触摸一个人的亲密部位或故意触摸覆盖该人亲密部位的直接区域的衣服,如果该故意触摸可以合理地解释为出于性唤起或满足的目的,出于性目的,或以性方式完成。”•性侵被定义为“性交、舔阴、口交、肛交,或任何其他侵入,无论多么轻微,一个人的身体的任何部分或任何物体进入另一个人的生殖器或肛门开口,无论是否射出精液,如果这种侵入可以合理地解释为性唤起或性满足的目的,出于性目的,或以性方式完成。”
-
- 性电池:如果一个人为了性唤起、性满足或性虐待的目的,违背他人的意愿强行与他人发生性接触,则他/她犯了性殴打罪;或者,如果一个人为了性唤起、性满足或性虐待的目的,与另一个人发生性接触,而被侵犯的人是精神残疾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则他/她犯了性殴打罪。或身体无助,而实施该行为的人知道或应该合理地知道,另一个人是精神残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身体无助。
-
性侵犯(G.S§14-27.26至14-27.30)
性侵犯(G.S§14-27.26至14-27.30)
- 一级强迫性侵犯:如果一个人违背他人的意愿,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有下列任何一种行为,那么他就犯了一级性侵犯:1)使用、威胁使用或展示危险或致命武器或他人合理认为是危险武器的物品;2)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及/或3)该人在一人或多人的协助和教唆下实施罪行。
- 二级强迫性犯罪:如果某人违反他人意愿强行与他人进行性行为,或者该人与另一个有精神残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身体上无助的人进行性行为,而实施该行为的人知道或应该合理地知道另一个人有精神残疾、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身体上无助。
- 成人对儿童的法定性犯罪:如果该人至少年满18岁,并且与受害者是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性行为。
- 一级法定性犯罪:如果被告与受害者发生性行为,受害者是13岁以下的儿童,被告至少12岁,至少比受害者大4岁。
- 未满15岁的人的法定性犯罪:被告人与未满15岁的人发生性行为,而被告人至少12岁且至少比该人大6岁的,但被告人与该人合法结婚的除外。
- 性行为的定义(G.S§14-27.20):性行为被定义为“舔阴、口交、肛交或肛交,但不包括阴道性交。”性行为也意味着任何物体插入另一个人的生殖器或肛门,无论多么轻微。
- 性侵犯/殴打与性侵犯的区别在于,性侵犯涉及没有插入的强行和故意触摸,而性侵犯涉及用任何物体插入性器官或肛门,或用男性性器官触摸他人的嘴或肛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