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节- DPI犯罪定义

    *用斜体标出的违法行为被认为是危险的,可能导致学校被指定为“持续危险”。这种状态的门槛是至少有两次危险行为,每千名学生至少有五次危险行为。

  • 违法持有管制物质(G.S.§90-86至90-113.8)

  • 人身攻击导致严重人身伤害(G.S.§14-32.4)

  • 涉及使用武器、火器或强力炸药的攻击(G.S.§14-32至14-34.10、G.S.§14-34至14-34.10和G.S.§14-49至14-50.1)

  • 对学校官员、雇员和志愿者的攻击(G.S.§14-33(c)(6))

  • 制造炸弹威胁或从事炸弹恶作剧(G.S.§14-69.2)

  • 故意焚烧学校建筑(G.S.§14-60)

  • 凶杀(G.S.§14-17和14.18)

  • 绑架(G.S.§14-39)

  • 非法、未成年销售、购买、提供、拥有或消费含酒精饮料:

  • 持有枪支或强力炸药(G.S.§14-269.2)

  • 在校园或其他教育财产内持有武器(G.S.§14-269.2,G.S.§14-269.2(d))

  • 强奸(G.S.§14-27.21至14 -27.25)

  • 使用危险武器、火器或强力炸药抢劫(G.S.§14-87)

  • 性侵犯(性殴打、性活动以及以医疗为借口的接触和渗透(G.S. 14-27.31和G.S. 14-27.33))

  • 性侵犯(G.S§14-27.26至14-27.30)